全国首例因裸聊被判刑
Apr 4th, 20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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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 女子方某成为全国首位因裸聊被判有罪的人. 以 "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" 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, 缓期 1 年, 并罚金 5000 元人民币. 而导致女子被捕的原因是, 她的一位 "观众" 看了表演后对服务不满, 于是向警方举报.
案件中更为荒唐的是, 由于涉及面广, 社会危害大, 经过"多次探讨和研究", 检察院最终决定以 "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" 起诉方某, 这判决是不是有点牵强了?
由此案件足以见得, 我国在计算机网络方面存在很大的法律空洞. 网络法律的空白让执法人员举步维艰; 也让判决模棱两可, 难以服众.
裸聊究竟算不算犯法?
如果单纯的裸聊, 应该只是道德观念的问题, 不触及法律. 像最近很火的自拍女白领, 人家有这兴趣, 自愿的你管得着吗?
但如果以裸聊作为一种服务向社会提供, 并以此牟取利益, 那就算卖淫了吧. 卖淫算不算犯法?
就因为法律的空白, 所以有了 "多次探讨和研究". 而只是因为方某生意火红, 遍布大江南北 22 个省份, 法院才决定给予定罪. 那么只是偶尔 one on one 的裸聊就不算犯法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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呵呵,那个报案人也够有意思的,嘿嘿。
有点意思啊
确实是传播数据了
"非主流"
传播视频流数据
先不说犯法不犯法,这罪名订的那叫一个牵强啊,让人笑掉大牙。传播什么物品了?